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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2022-09-30 18:45:44 2983

摘要:2021年,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违法典型案件,有力遏制了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有效维...

2021年,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违法典型案件,有力遏制了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现向社会公布一批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一

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侵犯“好想你”红枣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2月1日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土特产经销部销售假冒“好想你”牌红枣,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经查,长垣市某土特产经销部购进标注有“好想你”字样红枣60箱,尚未销售。经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批红枣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好想你”注册商标专用权。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商标侵权红枣60箱,罚款人民币25.095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0月7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延津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电话,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打假人员在延津县城关东街位邱路路东一院内发现存放有假冒“汾酒”。经查,当事人李某某2021年9月至10月先后购进假冒“汾酒”109件,已销售2件(自用3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商标侵权“汾酒”104件,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销售侵犯“奥妙”、“汰渍”、“碧浪”、“蓝月亮”、“立白”、“雕”、“超能”、“好爸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4月16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共同代理人广州臻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诉,当日联合辉县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并在投诉人的现场指认下,对当事人位于辉县市城关镇吕巷村吕巷街112号和百泉镇南关村苏门花园外西北角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分别发现标注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涉嫌侵权洗涤日化商品。对以上涉案商品投诉人分别出具鉴定报告,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洗涤日化商品1280箱,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新乡市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生产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月16日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凤泉区大块镇小块村438号张某某“南孚”电池销售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销售点涉嫌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生产销售“南孚”注册商标电池。经查,当事人张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互联网上购买裸装电池及包装物,擅自生产假冒“南孚”7号碱性电池5130节、“南孚”5号碱性电池1860节,尚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侵权“南孚”7号碱性电池5130节、“南孚”5号碱性电池1860节;2.没收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电池包装机1台、电池熔接机1台;3.处以罚款人民币0.999万元。

案例五

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7月9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函对封丘县封曹路东段路南690号刘某某经营的润滑油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润,分别于2021年6月28日、2021年7月4日和2021年7月7日通过物流和流动送货人进货的形式购进涉嫌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8种型号的润滑油95桶,已销售12桶。经鉴定全部为侵权产品,构成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长城系列润滑油83桶;2.没收违法所得0.0202万元;3.罚款人民币4万元。合计罚没款4.0202万元。

案例六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特殊标志案

2021年2月12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电话交办称,延津县某眼镜店违法在寒假通知书上发布“优倍视”眼镜广告,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立案进行调查。经查,2020年12月份,当事人印制1000份附带有“优倍视”眼镜广告的寒假通知书,于2021年1月20日免费提供给延津县某小学使用。该寒假通知书页面上广告主要印制有2014南京青奥会图标及吉祥物“砳砳”标志等内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通知书上使用2014年南京青年奥运会吉祥物标志,构成了擅自使用特殊标志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侵犯“才子TRIES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5月28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原阳县光洋新博大百货购物广场三楼某男装店,销售的“才子”服饰侵犯了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才子TRIES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李某某,于2021年4月底从一个上门推销员中购进价值7000元的假冒“才子”服装进行销售,构成了侵犯“才子”注册商标专用权。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服装177件,罚款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侵犯“朝阳”注册商标专用权轮胎案

2021年5月21日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举报,称获嘉县某轮胎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朝凤阳神”真空轮胎与投诉人注册商标“朝阳”真空轮胎的商标相近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2021年4月13日以来,当事人生产标注与“朝阳”商标相近似的“朝凤阳神”真空轮胎300-106PR型号204条、400-12型号109条,共计313条。其中,真空轮胎300-106PR型号销售10条、400-12型号销售10条。当事人构成侵犯“朝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侵犯“朝阳”注册商标专用权真空轮胎300-10 6PR型号194条、400-12型号轮胎99条、侵权标签600张;2.罚款人民币0.7万元。

案例九

新乡市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销售侵犯“金霸王”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9月18日新乡市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美国金霸王营运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投诉,称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王小屯村王某某经销假冒“金霸王”电池。当日,新乡市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凤泉区大块镇王小屯村184号王某某“金霸王”电池销售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王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通过QQ购进“金霸王”7号电池37440节、“金霸王”5号电池41280节、“金霸王”电池包装盒1200个、“金霸王”电池包装箱1200个、“金霸王”电池包装标签22400个,擅自在互联网“阿里巴巴1688”店铺(网页显示为“深圳市龙华新区光华莱百货商行”)欲进行销售,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美国金霸王营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金霸王”电池及包装标识,并处罚款人民币10.3万元。

案例十

新乡市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销售侵犯“羙極”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年12月3日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的投诉,称新乡市卫滨区某干调店未经投诉人的许可和授权,擅自销售假冒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从新乡市某市场共购进6箱(36瓶)标注东莞雀巢有限公司美极分厂生产的“羙極”鲜味汁调料,未能提供进货发票、“羙極”鲜味汁的商标注册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经鉴定为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羙極鲜味汁”6箱(36瓶),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编辑:申彬彬

本文来自【新乡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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